2020年12月29日,湖南省永州市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在省生態環境廳及省人民檢察院的具體指導下達成協議,賠償義務人以貨幣賠償+自行修復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共計178528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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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深圳某公司及山東某公司在對湘紙公司重油罐拆除過程中,違規操作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導致部分重油經雨水管道流入湘江造成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事件發生后,永州市人民政府*時間成立應急指揮部,采取封源頭、堵污流、清潔江面和保護水源等措施,于8月12日完成重油泄漏事件的應急處置,確保了當地飲用水安全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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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生態環境部等11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及《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制度》等文件精神,在省生態環境廳及省人民檢察院的指導下,永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湖南省環科院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對本次環境污染事件進行評估,認定本次事件造成應急處置、生態環境損害、污染治理、司法鑒定等各項費用合計178528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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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未推行之前,單位或個人因非法排污或肆意破壞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只受行政或刑事處罰,不對環境損害進行賠償和修復,后續損失往往由政府“買單”。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后,環境違法行動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將由政府或其指定的相關行政部門作為賠償權利人,向違法單位或個人進行生態索賠,賠償資金用于修復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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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磋商,深圳某公司、山東某公司、永州某公司與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達成協議,自行聘請第三方環保公司按照修復方案對受損生態環境實施修復治理,所需費用由賠償義務人負責,永州市生態環境局全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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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次磋商會的成功召開是生態環境部門與檢察機關通力合作的結果,把*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落到了實處,讓“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得到充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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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1785萬!湖南這個賠償磋商案達成協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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